登記業務資訊

內政部地政司各類申請表單下載

一、
前言

申請土地登記,除土地法及其他法律有明文免納登記規費之規定(如:土地法第78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0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外,均應依土地法第65條或第76條規定繳納登記費。

二、
登記費項目表

項次 申請登記項目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1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2 所有權移轉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3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4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5 標示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6 更正登記 免納登記費
7 消滅登記 免納登記費
8 塗銷登記 免納登記費
9 更名登記 免納登記費
10 住址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11 預告登記 免納登記費
12 書狀補(換)給登記 免納登記費
13 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三、
法令規定

一、
土地登記罰鍰類型

類型 法令規定 內容
逾期申請登記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未辦竣買賣登記
承買人再行出售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20倍以下之罰鍰。

自當事人訂立買賣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再行出售者,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逾2個月者,每逾1個月加處1倍,以至20倍為限。

二、
計徵標準及可扣除期間之計算

說明 法令依據
土地或建物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罰鍰計算方式如下:

●法定登記期限之計算:

自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計算其終止日。

●可扣除期間之計算:

1.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費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

2.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

3.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

4.土地登記案件之行政爭訟期間,於計收登記費罰鍰時,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期間,予以扣除。

5.繼承登記案件如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在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起3年期間內,因等待大陸地區繼承人為繼承與否表示之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予以扣除。

●罰鍰之起算:

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1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1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罰鍰之裁處送達:

同一登記案件有數申請人因逾期申請登記而應處罰鍰時,由全體登記申請人共同負擔全部罰鍰,登記機關應對各別行為人分算罰鍰作成裁處書並分別送達。

●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之計算:

應依前4款規定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20倍。

1.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

2.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

3.內政部89年11月30日台內中地字第8971940號函

4.內政部84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8416558號函

因逾期繳納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費,其處滯納金罰鍰之期間,非不能歸責於申請人,計收登記費罰鍰時不能扣除。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9點

三、
法令規定

一、
申請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土地權利變更記,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發給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應依土地法第67條或第77條規定繳納書狀費或書狀工本費。

書狀費

書狀費(新臺幣/元) 法令依據
每張80元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免納書狀工本費情形:

1.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更正、變更或依職權逕為變更申請登記,致需繕發新權利書狀。

2.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後,換發權利書狀。

3.無列印任何地籍資料之權利書狀末頁。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7點

二、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應依土地法第79條之2規定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工本費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5元

電腦列印:每張20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15元

人工描繪:每筆40元

電腦列印:每張20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每張10元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每張10元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每張20元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5元

閱覽費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75元

限時20分鐘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75元

限時20分鐘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張10元

限時20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20元

限時5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10元
南投縣轄區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45元

限時10分鐘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10元

限時3分鐘

三、
申請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所有名下之全部地籍歸戶資料,應繳納使用費、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地籍總歸戶規費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使用費

1.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400元

2.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者,由登記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式予以編號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250元

閱覽費 每筆(棟)每10分鐘20元,不足10分鐘者,以10分鐘計
列印費 每張20元
資訊費 每錄1元

四、
法令規定

跨縣市收辦

一、
服務說明

為考量民眾因工作、求學等眾多原因,遇有現居住地點與持有不動產所在的縣市不同時,而有就近申辦土地登記之需求,因此推動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便民服務,使民眾可就近選擇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並全程辦理完畢,強化申辦便利性、節省大量時間及交通成本。

二、
跨縣市收辦登記申請案服務項目

  • (一)
    住址變更登記。
  • (二)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 (三)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 (四)
    門牌整編登記。
  • (五)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 (六)
    預告登記。
  • (七)
    塗銷預告登記。
  • (八)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 (九)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 (十)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
跨縣市收辦登記申請案不予受理情形

  • (一)
    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 (二)
    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 (三)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 (四)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 (五)
    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 (六)
    屬信託財產之標的。

貼心提醒:不屬得跨縣市收辦之登記案件,得改以跨縣市代收的方式辦理,同樣可以避免往返奔波喔!

跨縣市收辦登記新增拍賣及抵押權登記

遠途先審服務

一、
本規定服務對象

本縣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本縣超過三十公里以上之他鄉(鎮、市)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

二、
本規定服務範圍

  • 簡易案件:指住址變更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建物門牌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登記、更正登記(限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 一般案件:買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一方非自然人均除外)、贈與、夫妻贈與、拍賣、抵押權設定、預告登記、塗銷預告登記(指筆棟數合計三筆以下、申請人合計三人以下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