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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
為便利民眾申辦土地登記並避免其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之往返奔波,內政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為免當事人親自到場之管道。本措施係由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內政部指定網站登錄相關聲明登記資訊,表示義務人處分真意,再藉由專業代理人核對當事人身分,產生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真意效果,登記機關據以確認當事人真意,俾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
辦理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法依序如下:
一、
當事人(即登記義務人)部分:
(一)
持憑自然人憑證驗證登入內政部指定網站,登錄土地登記相關聲明事項,包含不動產標的(縣市別、鄉鎮市區、地段小段、地號、建號、權利範圍)、辦理事項(登記事由或登記原因)、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經電子簽章後送出,系統自動產生線上聲明序號。
(二)
提供線上聲明序號予代理人,俾利辦理後續聲明驗證與登記案件送件事宜。
(三)
針對同一辦理事項可為多筆(棟)之聲明,但不動產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需按直轄市、縣(市)別分件辦理。
(四)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被授權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旅外授權人申請土地登記之處分真意,亦得以本措施辦理。
二、
代理人(僅限開業地政士或律師)部分:
(一)
持憑自然人憑證驗證登入內政部指定網站,輸入當事人提供之線上聲明序號,並經系統比對代理人姓名與該聲明所載代理人相符者始得查詢。
(二)
地政士或律師接受委託應依地政士法或律師法規定辦理,經代理人確認當事人身分、聲明事項與受託辦理案件相符,以電子簽章完成聲明驗證。
(三)
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土地登記應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
三、
登記機關部分:
(一)
受理採行本措施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收件人員應確認案管系統已輸入線上聲明序號,以利勾稽案件辦理情形。
(二)
審查人員檢視登記申請案件內容與線上聲明事項是否相符且未逾聲明期限,倘經審核無誤,即可認定屬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情形,如有不符列入通知補正事項,並續依相關程序辦理。
當事人如欲修正或撤回聲明,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修正聲明:未經代理人驗證,可線上修正聲明;代理人已驗證聲明,不得線上或書面修正,應重新辦理聲明。
二、
撤回聲明:
(一)
未經代理人驗證,可線上撤回聲明;代理人已驗證聲明,應由當事人會同代理人向不動產管轄或登記案件受理機關以書面撤回。
(二)
登記機關接獲當事人會同代理人書面撤回聲明,應於系統進行相關處理並書面回復。登記申請案件如已收件,請收受撤回文件機關通知案件受理機關,並移送撤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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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開發「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系統,提供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應用地籍異動通知服務,透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主動通知民眾地籍異動情形。
◎
服務內容及通知方式
(一)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書狀補給、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二)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三)
通知方式:本 服務提供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等2種通知管道。
◎
提出應用服務方式
(一)
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服務申請表
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申請之土地或 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
網路申請:
數位櫃台系統
(三)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
注意事項
(一)
本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登記案件訊息,內容僅供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本服務不影響登記之法律效力,如 有登記案件之相關疑義,請逕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諮詢。
(二)
本服務之作業程序及項目若有異動,將公布於本局網頁,不另行通知。
(三)
本服務如因網路中斷或系統故障等現象,造成申請人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失等情形,對於申請人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表單下載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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