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不動產交易糾紛諮詢服務
案例1: 房地產買賣糾紛
一般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類型,包括建商或房屋仲介業者提供不實房屋資訊或隱瞞、建商違反契約規定、施工品質有瑕疵及產權問題等。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賣方應該要擔保在房屋移轉給買方的時候,不能有減損價值的瑕疵,也不能有減損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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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委託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可以自己決定使用「要約書」或「斡旋金」嗎?

為了讓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仲介業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的同時,必須「主動告知」消費者有選擇採用「要約書」之權利,否則將會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更建議仲介業者應該以另一份書面文件供消費者簽署,以告知消費者「斡旋金」及「要約書」之替代關係及其選擇權。(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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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何謂「斡旋金」? 何謂「要約書」?

斡旋金:買方若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買方看上某間房屋,但出價和賣方開價有差距時,房屋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作為與賣方斡旋差價之用,當賣方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契約之義務。一般仲介業者所用之「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等單據,都算是「斡旋金」。

 

要約書:是買方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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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委託仲介公司介紹房子,現在屋主要賣了,能不能取消不買?
委託仲介公司向賣方購買房子時,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仲介業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得選擇繳納「斡旋金」或使用「要約書」。無論是繳納「斡旋金」或使用「要約書」,如果賣方已經同意出售,那買方就有簽定買賣契約之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2.民法第249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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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關於停車位部分業者應提供什麼資訊?
業者除應明確標示停車位之性質、位置、型式、編號及規格等資訊。關於停車位之規格,除應明確告知停車位之長、寬、高外,並應告知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之面積。另外,若停車位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尚須告知面積是如何計算來的,以及停車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是多少,並應將相關計算公式列明。(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略以:「…(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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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已下定金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現在想取消,可以嗎?該怎麼辦?
建商於簽約前應給予購屋人充分審閱契約的機會,契約審閱期規定為不得少於5天;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業者不能要求消費者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 支付定金後,如果該契約內容有顯失公平,或者業者隱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而且這項責任確實應由業者來負擔,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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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如果有消費爭議問題要諮詢,可撥打那些服務電話或至何處詢問?
消費者如有任何消費問題要諮詢,可採以下方式
一、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親赴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
(一)直接協助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專業及熱忱的服務。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1950專線之計費方式,比照一般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收費;亦即消費者以市內電話撥打,即以市話計價,若以行動電話撥打,依該專線與各電信公司約定的費率(較一般行動電話撥打市話費率優惠)計費;如以預付卡撥打,則以各家公司預付卡撥打此專線之費率計算。另此類特碼專線之費用,各電信業者皆排除適用月租費扣抵通話費及贈送撥打市話通信費分鐘數方案。
二、中央各主管機關服務窗口之聯絡電話及服務地址可於行政院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點選「諮詢窗口」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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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申訴的管道與機制有哪些?
一、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或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建置「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網址: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消費者也可上網提起消費申訴,系統會自動通報相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另也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三、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於申訴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如果雙方仍未能取得共識,消費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2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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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何謂定型化契約條款?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其意義如下:
一、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包括個別磋商條款在內。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乃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二、無固定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第二條第七款後段〉
三、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定型化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1、明示內容者:定型化契約條款,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2、公告內容者:明示內容者有困難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
3、給與契約書: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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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何謂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何謂定型化契約中之個別磋商條款?
定型化契約中條款可以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其意義及區別的實益如下: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中至少應有定型化契約條款存在,否則就變成一般契約,而不是定型化契約。
二、個別磋商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中之個別磋商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8款規定,是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換言之,個別磋商條款是一種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後的約定,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情形不同。
三、區別實益:在同一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存在,而彼此發生相牴觸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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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時,其效力如何?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可以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兩者如果發生不一致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效力方面:非個別磋商條款具有高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如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時,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全部無效,僅牴觸部分無效,其未牴觸部分仍然有效。
二、理由方面:由於個別磋商條款,係經過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約定的契約條款,相較於僅由企業經營者所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更能顯示當事人真意所在,自應優先考量,以避免消費者因忽略或難於得知其他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存在,而可能遭受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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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什麼是不動產說明書?
因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為避免成交後產生交易糾紛,惟有透過交易前嚴謹的產權調查,得就交易標的之實際現況、權利關係、契約條件等詳實重要事項,記載提供於不動產說明書,故製作詳實的不動產說明書,將有助於提供買賣雙方充分了解物件資訊,以協助當事人作成正確之交易決定並順利完成交易程序。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2.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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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部分內容得否以標的現況說明書替代
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旨在於落實不動產經紀業者克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據實調查交易標的之相關資訊,以避免業者便宜行事,影響交易當事人權益。主管機關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審視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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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 面積換算
1平方公尺=0.3025 坪
1坪=3.3058 平方公尺
1公頃=10,000平方公尺=3,025 坪
1甲=10分
1分=293.4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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