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不動產交易糾紛諮詢服務
案例1: 房東或房客說簽約很麻煩,我一定要簽約嗎?
租賃,屬於契約行為的一種。所以基本上,在租賃關係中,只需要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並且生效,不一定要簽訂契約書。不過若無訂定書面契約,常會造成雙方對權利與義務認知上的爭議,雙方在無憑無據之下各說各話,讓外人難釐清事實的真相。 另外,就租賃期間,因民法有特別規定,有無書面契約便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極大影響。所以留下一個書面證據,寫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可減少法律關係上之紛爭。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法律依據

1.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2.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書面)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2項規定:「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具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第1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

4.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進階諮詢
案例2: 市面上租賃契約條文琳瑯滿目,內容都看不懂該怎辦?
為推廣租屋需訂定契約,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及南投縣政府本著雙方公平合理之原則,內政部訂頒「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供民眾參考使用,並不強制,所以,為確保您自身權益,可要求房東使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書。當然也可以自己擬契約,只要不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內容。 上述契約書及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事項(約定)資料可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址: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及南投縣政府不動產交易服務網(網址:http://link.nantou.gov.tw/land/)下載使用或前往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免費索取住宅租賃契約書。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法律依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階諮詢
案例3: 房東要求我去法院公證,什麼是公證?有必要嗎?
法院公證簡單的意思就是以法院當第三人作證契約之行為。租約至法院公證的好處,是在保障當事人於訂定契約之他方不履行契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曠日廢時的打官司。而無須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契約如經過法院公證,並將所欲直接強制執行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必須填寫入公證書裡,則日後一旦發生租賃問題,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了。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公證法第2條規定:「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2.公證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進階諮詢
案例4: 定金支付了之後,若有一方反悔不租,定金可以拿回來或要求賠償嗎?
有關定金其實並非強制一定要給,給多給少也未有明文規定,但當給付訂金時,租賃契約即推定成立,所以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是不可請求房東返還定金的。另外若當房東(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時,房客依據上述規定是可要求房東加倍賠償。因此建議衡量自己租屋意願後,再決定是不是要給付定金,若有繳交定金,雙方應另立簽收字據,以避免後續糾紛的產生。 但如果是碰到像是921大地震、颱風淹水等等,造成房子的損傷,或是在看屋時未談到的細節,在付定後簽約時雙方在細節部份無法溝通而致使任何一方不願承租時,另一方是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賠償的。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進階諮詢
案例5: 未成年可以簽定租賃契約嗎?
未成年簽定租賃契約大多發生在學生身上,而未成年人(房客)所簽定之租賃契約,雖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之承認使發生效力,但依未成年房客的年齡、身份、日常生活進行判斷,若在外租屋的行為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學中的學生),雖未經父母之承認,其所簽訂的租賃契約有效。但也建議訂約時最好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較能讓房東安心租給未成年人,以避免後續糾紛產生。歲為成年。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地方法院

法律依據

1.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進階諮詢
案例6: 違章建築的建築物可以出租嗎?
違章建築在法律規定上是指「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在自己擁有所有權的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對於該建物也擁有買賣、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因此房東有權利將違建出租收取租金。 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房客所承租的違建,遭人舉發違建拆除,房客因而未能使用時,依法可以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另外若房客承租的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則可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但是房客並不能以「擔心所承租的違建被拆除」為理由,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不然,就是房客違約了。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法律依據

1.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進階諮詢
案例7: 押金該收多少才合理?
押金(擔保金)其作用是為了房客於租屋期間有不付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因為可歸責於房客的理由造成房屋損害;或房客有提前終止租約等違約情形時,房東就可以可由押金扣抵相關費用;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房東就應該在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依據土地法第99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押金不得超過租金的2倍(即2個月相當金額);若已繳付超過2倍的押金,超過的部分房客有權利對房東主張用來抵付房租。 不過,在實務上,房客行使抵付房租之權利時,應先向房東知會並與房東妥善溝通,避免紛爭。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2個月之租金總額。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2.土地法第99條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進階諮詢
案例8: 簽約了,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網路費到底誰要付?
首先不管是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網路費房客都可與房東協商何人負擔,並且於契約中明定數額或雙方分擔之方式。 另外在管理費方面,若有發生前房客積欠管理費之情況,應負給付義務者是房東(如房東與前房客有約定應由承租人負擔者,房東給付後,得再對前房客請求賠償),新房客就前房客積欠之管理費並無繳納義務。而若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管理費增加時,承租人(房客)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10%為限;如管理費減少者,承租人(房客)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至於電費若由房客負擔,則每度電費金額計收上限均不得 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法律依據

1.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6點規定略以:「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一)管理費:…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10%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三)電費:…但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進階諮詢
案例9: 跟二房東簽約要注意什麼?
向二房東承租時,一定要請二房東出示與原房東簽的租賃契約,並注意該約的租賃期限是否已經過期,以免貿然繳付押租金後,二房東遷走卻無法追還;另要留意的是契約中是否有明訂不得將房屋分租或轉租的規定或「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若有此規定或無確認書二房東便無權將房屋再行分租給第三人。
由於二房客的租賃權益關係僅及二房東,若原房東依其與二房東之相約,要求二房客遷離或繳交押租金等,易生糾紛。建議儘量避免,如欲分租房屋中之一間,建議二房客直接與原房東簽約(當然原房東與二房東之租約,例如租賃範圍、租金應另訂新約或於原來契約中修正調整之。)免生糾紛。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法律依據

1.民法第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民法第第444條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進階諮詢
案例10: 搬進去時所附的設備是正常的,可沒多久就不能使用了,該由誰來負責修繕?
原則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毀損或不能使用時,例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等,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但雙方當然也可以另外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甚至可以在契約中明定何種房屋毀損由房東負責,何種又由房客來負責,如此明確的約定,即可避免日後雙方為修繕問題爭執不休徒增困擾。
而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但若連日常使用的燈泡換新等消耗性設備都要由房東親自出馬,對於租賃關係的維繫上,很可能造成一些影響。所以若發生設備忽然無法使用的狀況,可以先評估造成無法使用的原因,是否自己操作不當所造成?是否只是小小零件自己修復即可?還是因設備老舊而造成的毀損?待查明原因釐清責任後,再與房東做溝通,應能較易達成共識並儘速解決問題。總之,為了避免修繕責任認定發生爭議,建議雙方簽約時,在契約上註明設備的使用現況以及修繕責任歸屬清單,這樣才可以減少修繕糾紛的發生。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法律依據

1.民法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2.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進階諮詢
案例11: 已告知房東有設備需要修繕,但房東遲遲未處理,該怎麼辦?
通常碰到需維修的狀況時,大都會先以口頭上通知房東前來修繕,但當發現房東有拒絕或是拖延不來處理時,這時就可以寫存證信函告知房東前來修繕,若房東仍是不予理會,在約定期限過了後,房客可以要求終止租約或是自行修繕。若房東願意由您自行修繕處理,建議您,在請人修繕前最好還是先行估價,將費用告知房東,以避免因對修繕費用認知有差距,讓房東拒絕支付而產生糾紛。在修繕完成後,則須備齊所有憑證以便對房東報帳,進行租金扣抵。提醒房客在事前訂約即能約定清楚責任歸屬,在發生問題時,能盡量做好溝通並達成協議,切記勿以惡言相向,以免雙方關係破裂,影響日後彼此互動關係。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法律依據

1.民法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2.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進階諮詢
案例12: 幾個月前發現浴室有漏水,沒想到漏水愈來愈嚴重,通知房東來修,房東卻要求負擔一半修繕費用,合理嗎?
租賃物之修繕是房東之義務,但對於租賃物的保管,房客也是有責任的。房客承租房屋,對於租賃物須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也就說不但要維持房子的正常使用狀況(不故意破壞污損房屋、變更房屋結構….),也要盡到危害通知的義務。當發現房屋有需要修繕的狀況,要盡早告知房東,並和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個月,不要用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過來修理,以免災害擴大,反而需要賠償房東所受的損失。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民法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2.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2點規定略以:「…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進階諮詢
案例13: 房客無違約事實,房東卻想提前解約何理嗎?
房東在房客沒有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是不可以任意要求房客提早搬遷的,當然若契約上有約定關於提前終止租約賠償的條文時,就應照契約條文行使,若約定得終止租約者,記得租賃之一方需於契約載明1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若您的契約條文並未訂下任何解約條款,則在租賃期限屆滿前解除契約喔。另外房東若是因為法定原因則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房客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民法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2.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3.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4點第2項規定:「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進階諮詢
案例14: 在租約期滿前想提前搬離,房東卻要扣全部押金,是合理的嗎?
在租約期滿之前想提前搬離,即表示要違約了,契約上若有約定關於提前終止租約賠償的條文時,就應照契約條文行使,若約定得終止租約者,記得租賃之一方需於契約載明一個月前或是幾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一般市售的契約賠償額度除了有沒收全部押金的條文外甚至還有的是寫下高達五倍的賠償金額,所以房客簽約應睜大眼睛看清楚。若您的契約條文並未訂下任何解約條款,這並不代表您可來去自如喔,房東若不同意您提前搬走,是可以要求您履行完成契約(不住在那裡,租金還是需要照付)的。
另外若是因為法定原因而難以繼續居住,則房客得隨時終止租約,房東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民法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2.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3.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4點第2項規定:「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進階諮詢
案例15: 租約期滿,房客不來點交房屋,該怎麼辦?
常發生一種情形,就是遇到不負責任的房客,他可能把房子的設施破壞,或欠下大筆水、電、管理費後,在租約到期後,房屋空著不敢來取回押金,這時房東如果擅自闖進去清理房客的物品,搞不好房客回過頭來反告房東「侵入住宅」或「毀損」罪,其實在租約到期後,房客本就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若真的擔心會有法律上問題,建議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房客,定期限請房客搬走,另外在進入房屋時委請管理員、里長伯或警察等陪同,並將屬於房客物品整理妥善,就可以免除違法的疑慮。
當然房東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最好的辦法是在租約到期前就告知房客不再續約,或在租約到期後立即表示要將房屋收回,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或是藉口向房東要求搬遷費用。

糾紛處理: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民法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2.民法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進階諮詢
案例16: 房東要賣房子,要求我們即刻遷離,可以不搬嗎?
您若是不願遷離,則可主張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但亦提醒您如房東仍將房屋出售,請確定自己的押金是否已順利移轉給新屋主,並向新屋主提示租約以明權利義務。若您也願意配合房東搬離,則可看看租約中針對提前解約事項的罰則或和房東協商搬遷的相關事項。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民法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進階諮詢
案例17: 承租的房子要被拍賣了,但租約還沒到期,可以繼續住嗎?
這種情況可分為三種:
1.如果你的租約屬於未經法院公證,5年以內的定期租約,房東的房子被拍賣,並不會影響到你的權益,你仍舊可以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
2.一樣未經法院公證,且為不定期限租賃或超過5年之長期定期租賃契約,租約對新屋主並不繼續存在,新的房東有權解除租約,所以新房東若不想繼續出租,你可能就要搬家了。
3.如果房東在租給你房子之前,已經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屆時若房東財務出狀況,因抵押權先於承租權,若銀行將房子收回或拍賣,你還是必須搬離。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調處 地方法院 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民法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2.民法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進階諮詢
案例18: 租約快到了,房東最近一直帶新房客看房子,可以嗎?
房東將房屋出租,即表示需按照契約中明定的承租範圍交予房客使用,房東是不能再以”這間房子是我的”為由要求房客無條件地開放門戶讓自己能自由出入。建議應以彼此尊重之方式,事先聯絡、溝通,在房客同意或約定在場之時間,以進入租屋,避免紛爭。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法律依據

民法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進階諮詢
案例19: 房東沒有附家具給我,可以跟房東要求嗎?
其實房東不一定要提供家具給房客,但是如果之前已有約定,當然可以要求房東提供;或是如果房東先前已經答應卻沒提供的話,就可以請求降低租金了。但是,如果沒先問清楚就簽訂租賃契約,那就很難要到家具了。所以在看房子或簽訂契約時,請先寫清楚房東有提供哪些家具,雙方並清點交付,另外最好能拍照存證。

糾紛處理: 消費爭議

法律依據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附件:「12.附屬設備項目如下:□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 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 □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 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進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