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0八0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