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6大變革 今年11月上路 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公告日期2019/5/9
公告單位地價管理科
新聞內容

為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之權益,內政部已於5月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今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


契約修正重點包括:
一、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
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若預售屋建材有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三、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至於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四、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增列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之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
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
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